轉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有關以遙控無人機從事災害應變、災害之預防、復原重建或災害以外之緊急情況作業事宜

發佈日期 : 2021-07-06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10年6月25日管制字第11050161141號函(影附)辦理。
二、有關政府機關依據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33條申請作業時,如在航空站自地面或水面起算200呎以上高度禁止活動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不超過所在位置100公尺半徑範圍內之最高遮蔽物體高度(如建築物等)且不逾距地面或水面400呎,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於受理後將同意申請,符合前述條件者無須派員至航管單位亦無須發布飛航公告,另請申請機關實施作業前、後知會
航空站管理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