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國教署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國際教育交流及特殊教育相關業務案

轉知:國教署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國際教育交流及特殊教育相關業務案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6月24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1950號函暨「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二、 該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3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該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 須熟悉文書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 商借期間: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三) 服務地點:該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 辦理業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交流及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五) 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3年7月3日(星期三)前將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e-1429@mail.kl2ea.gov.tw,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徵原民特教組國際及少數族群教育科商借教師」,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 檢附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