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工會理、監事之「會務假」應採「覈實核發」和「課務自理」兩原則列入團體協約之條文,勿再依往例給於教師工會理、監事固定每週減課與會務假,以免違法。

發佈日期 : 2014-12-02
教師工會進行團體協商時,對於教師工會理、監事之「會務假」應依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採「覈實核發」和「課務自理」兩原則列入團體協約之條文,勿再依往例給於教師工會理、監事固定每週減課與會務假,以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