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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發佈日期 : 2014-01-23
重申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其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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