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
發佈日期 :
2014-02-19
一、 凡設籍嘉義市六個月以上之居民,其子女無論就學該市或外縣市之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不包括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夜間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及在職專班),家境確係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而未享受其他公費或獎助金補助者均得自一年級下學期起申請獎助。
(一) 國中組:
1、 學習領域(一般學科):八十分以上。
2、 未有記過或曠課之紀錄。
(二) 高中、高職組及大專組(不含研究所):
1、 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2、 操行成績(德育或綜合表現)八十分以上或未有曠課或記過之紀錄。
二、 本項獎學金申請需由肄業學校初審合格後,彙整列冊(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未依規定者(證件不齊、未經學校核章、未加蓋關防、逾期或個別申請等)概不受理,以郵戳為憑,函送本府教育處學管科(嘉義市中山路199號)彙辦。
三、 審核錄取結果將另函學校轉知學生,所送申請書及證件,不論錄取與否,均不退還。
四、 鄉鎮市區公所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其附繳低收入戶證明須為正本,未依規定概不受理。
五、 旨揭獎學金自治條例及申請書亦可至嘉義市政府教育處網站(http://www.cy.edu.tw)/行政公告摘要內下載使用。
六、 若有疑義,請逕洽本案聯絡人:陳苑秀小姐,電話:05-2254321。
(一) 國中組:
1、 學習領域(一般學科):八十分以上。
2、 未有記過或曠課之紀錄。
(二) 高中、高職組及大專組(不含研究所):
1、 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2、 操行成績(德育或綜合表現)八十分以上或未有曠課或記過之紀錄。
二、 本項獎學金申請需由肄業學校初審合格後,彙整列冊(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未依規定者(證件不齊、未經學校核章、未加蓋關防、逾期或個別申請等)概不受理,以郵戳為憑,函送本府教育處學管科(嘉義市中山路199號)彙辦。
三、 審核錄取結果將另函學校轉知學生,所送申請書及證件,不論錄取與否,均不退還。
四、 鄉鎮市區公所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其附繳低收入戶證明須為正本,未依規定概不受理。
五、 旨揭獎學金自治條例及申請書亦可至嘉義市政府教育處網站(http://www.cy.edu.tw)/行政公告摘要內下載使用。
六、 若有疑義,請逕洽本案聯絡人:陳苑秀小姐,電話:05-2254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