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
發佈日期 :
2014-03-05
一、申請對象
(一)本國國民配偶現為未入籍或已入籍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
澳門居民,現就讀高中職(含高中職進修學校)及以上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
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低收入戶
、中低收 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優秀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獎助學金
(二)新住民子女係指設籍本國之在學學生其父或母一方為本國國民之配偶為未入籍或
已入籍為本國國民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現就
讀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
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
合本案之特殊優秀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二、申請類別及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或9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助學金: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申請證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申請表 (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戶籍謄本影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如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原
生國籍、姓名亦可。
3、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依據。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
1、申請表 (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戶籍謄本影本(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原生國籍、姓名)。
3、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依據。
4、本國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申請時間:即日起至3/20(四)止。
五、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註冊組。
(一)本國國民配偶現為未入籍或已入籍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
澳門居民,現就讀高中職(含高中職進修學校)及以上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
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低收入戶
、中低收 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優秀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獎助學金
(二)新住民子女係指設籍本國之在學學生其父或母一方為本國國民之配偶為未入籍或
已入籍為本國國民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現就
讀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
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
合本案之特殊優秀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二、申請類別及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或9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助學金: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申請證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申請表 (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戶籍謄本影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如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原
生國籍、姓名亦可。
3、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依據。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
1、申請表 (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戶籍謄本影本(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原生國籍、姓名)。
3、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依據。
4、本國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申請時間:即日起至3/20(四)止。
五、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註冊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