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約準則
南投縣縣立中小學暨附設幼稚園教師聘約準則
96.6.28投府教學字第09601255490號修訂
101.03.08投府教學字第1010052071號函頒增列第22條
第1條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事宜,依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由本府與本縣教師會協議訂定準則。
第2條 有關學校與教師之間權利與義務事項,除法律和本準則有規定外,應由雙方協議之。
第3條 教師應恪遵教育基本法、教師法等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發揮專業與敬業之精神,善盡教師之職責。
第4條 教師所任課程及節數,均依照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規定辦理。
第5條 教師在不違反法令下,得兼任其他職務或從事其他工作,但在上班時間應經學校同意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女性教師在妊娠期間,經學校同意,得申請職務調整。
第6條 教師對於教學應享有專業自主權,應充分準備教材,採用適當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參與補救教學、教學評量等相關工作。
第7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相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教師法第十六條之權利,並負有同法第十七條之義務。
教師對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規定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認定,如有爭議,得提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評議,並接受其決議。。
第8條 教師有依學校訂定之擔任導師辦法兼任導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義務。
第9條 教師應依法令於寒暑假期間從事研究、進修、研習或編寫教材。
第10條 學校於假日或夜間辦理有關教育活動時,需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配合者,應經當事人同意,並依有關規定給予補休及適當之獎勵。
第11條 教師對於學生之管教應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2條 教師在不影響原有教學情形下,負有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教學有關之各項活動及競賽之責任,並應協助處理偶發事件。
第13條 教師應出席各項校內慶典、週會、升降旗及法令規定召開之相關會議,並履行會議之決議。
第14條 教師請假悉依教師請假規則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15條 教師有進修及研究,充實專業知能,參與教學、訓輔有關之各項研習、教學觀摩等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之權利與義務。
第16條 教師違反相關法令,經教評會審查決議通過,並報請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第17條 學校應於新學年度(學期)開始前,以妥善方式,將聘書以書面方式送達教師,教師接到聘書,應於一週內填妥應聘書送交學校人事單位,逾期者以拒絕接受聘任論。
第18條 教師於聘約有效期間,因故必須離職者,應於一個月前提請教評會審議同意,並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可離校。
若教師不願應聘或教評會決議不予續聘者,均應於原聘約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
教師於聘約到期,不願接受續聘或學校不再續聘時,學校應給予教師離職證明及服務證明。
第19條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時,得按事件之性質提出申訴、訴訟、訴願或行政訴訟等救濟方式。在未確定前,仍應遵照學校之規定辦理。
第20條 學校得依據有關法令規定,給予教師平時獎勵或懲處。
第21條 教師執行教學或行政工作,非因故意或過失而涉訟時,學校應主動協助教師處理訴訟相關事務。
第22條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第23條 本準則之修訂得由本府或本縣教師會之任一方提出,並於提出一個月內召開會議協議之。
第24條 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法聘任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之專任教師(含附設幼稚園教師),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準則。
第25條 本縣私立中小學及幼稚園專任教師,得準用本準則各相關條文之規定。
第26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