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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中興國中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101年10月29日訂定        104年04月13日修訂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本校校園網路(以下簡稱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引導本校教職員生正確使用網路資源,以促進教育及學習,特依據教育部台(90)電字第90184016號函頒訂之「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教育部台電字第980210235C號令發布之「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訂定本規範。

 

第二條

網路使用指以網路設備(如電腦、行動電話、掌上型數位機具等)透過各種傳輸媒體(有線媒體如雙絞線、光纖等;無線媒體如無線電波或微波等)接取網路達到與其他網路設備通訊之目的。

 

第三條

為因應網路使用所衍生之問題,特設置「中興國中校園網路管理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學校處理網路相關法律問題。

(二)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

(三)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並引導網路使用者正確使用資訊資源、重視網路相關法令及禮節。

(四)其他與網路有關之事項。

「中興國中校園網路管理委員會」相關成員為校長、各處室主任及資訊組。

 

第四條

為配合網路管理措施,加強資訊安全防護,使用者應配合辦理事項:

(一)基於校園網路之安全與有效管理運作,使用者應提供必要之個人資料給管理單位。

(二)管理單位對前項個人資料之蒐集與利用,或配合司法調查提供個人資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系統管理者及使用者,對系統內所有之各項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不得任意將帳號及密碼供他人使用,以避免洩漏資料造成系統安全可能的威脅。

(四)未經核可,禁止在校園網路內架設路由器、無線網路AP及IP分享器等設備或竄改校園網路上任何資訊設備之網際網路位址(IP Address,簡稱IP)或電腦名稱。欲架設網站者,必須事先通知管理單位進行登記審核,該網站使用者並應負責其電腦系統之正常運作,並不得危害網路安全。

(五)使用者之電腦或手持式裝置,應隨時將系統更新之最新狀態,並安裝最新之防毒軟體及定期更新病毒碼。

第五條

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網路使用者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四)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五)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六)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第六條

網路使用人應禁止或不得為有下列使用網路系統行為:

(一)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二)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三)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四)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五)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七)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八)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九)利用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十)利用網路從事賭博、地下錢莊、教導賭博,販賣賭具等相關不當行為。

(十一)登載、解說或存取任何暴力恐怖或使人驚嚇之文字、照片、圖片、影片等。

(十二)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

 

第七條

學校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

(二)對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三)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

(四)BBS及其他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維護。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情節重大、違反校規或法令者,並應轉請學校處置。

(五)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

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應儘速報告網路管理單位(教務處資訊組)。

 

第八條

為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第九條

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將受到下列之處分:

(一)得立即停止該網路使用人使用網路資源,以免影響網路正常運作。

(二)如情節重大,得移送學校依校規處分或依行政程序處理。

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者,應加重其處分。

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其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或為防範違反本規範,對行為人或非特定對象所採取之各項管制措施,應符合必要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為之處分,應依正當法律程序,提供申訴和救濟機制。處理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程序時,應徵詢「中興國中校園網路管理委員會」之意見。

 

第十一條

本規範經主管會報討論後,經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